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
导读:
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一)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一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那么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一)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一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关于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议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面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同时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份标准的离婚协议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
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等内容。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和实质审两部分内容。形式审主要是查明双方当事人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或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可限期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改正。事实审则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如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困难时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等。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三)登记
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确认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诉讼离婚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hiwebbreaknbsp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诉讼中的调解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判决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离婚的条件
11980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hiwebbreak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hiwebbreak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这次修改婚姻法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熟的内容纳入到婚姻法的规定之中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而结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补充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规定之中。
2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同意见
在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是否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现分别归纳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法定标准上过分强调婚姻关系的感情内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关系简单化。(3)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许多婚姻的基础并非是感情但却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种情形中也有相当部分属于非感情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感情因素容易忽视非感情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情是当事人内心的感受比较复杂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会降低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对婚姻关系破裂事实进行分析的离婚判决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的主观随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与国际立法术语相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婚姻法关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离婚标准。其理由是(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实质区别最终还是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以感情为前提的。(2)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体的内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体不过是婚姻解体的外在形式形式服从内容。(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4)感情破裂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提供了这样的判断依据。(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条件的误导。
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内容
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的标准。而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在司法审判中所积累的经验在原来两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踪而不能达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体列举新增加了两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hiwebbreak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hiwebbreak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该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王东律师1870640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