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导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自愿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自愿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