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该如何分割财产
导读: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余琴认为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同意书中余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那么同居该如何分割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余琴认为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同意书中余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关于同居该如何分割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断。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我们对于共同财产尤其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
案例
富翁意外早逝身后留下千万家产和一女一子。女儿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系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富翁去世前已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
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出生的岳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庚的第一任妻子夫妻俩相敬如宾。时间一长阿美发现丈夫有些变了总说工作太忙常常接连几周不回家。慢慢地一些风言风语在亲戚朋友中传开岳庚身边有个叫余琴的女人。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庚索性提出离婚。
1992年岳庚余琴登记结婚。不久余琴生下一子。7年后岳庚余琴又协议离婚。岳庚给了余琴一处房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儿子抚育费30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卖了158万元被余琴以自己的名义集资缴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庚突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丧事处理完余琴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父亲委托二儿子孙女岳灵(岳庚与阿美所生)与小孙子岳泓的母亲余琴就财产问题进行商谈。
让岳家人意外的是余琴提出作为妻子她要继承岳庚一半的股权并代儿子索要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余琴说“我与岳庚是假离婚我们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
但岳家人认为余琴与岳庚早已离婚没有继承岳庚遗产的权利。
商谈不欢而散。
前妻提出是“假离婚”
2006年11月22日余琴代儿子岳泓将岳庚的父亲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析产并继承岳庚的遗产。
余琴称与岳庚结婚后两人很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儿子出生后两人越来越感到家庭的美好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岳庚的企业陷入一场经济纠纷。“当时要债的堵到门上来了岳庚很疼爱儿子他担心儿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为避风头他与我商量办了假离婚。其实我们仍然共同生活。”余琴说。
余琴称他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我们协议离婚的事亲朋好友都不知情”。离婚后自己与岳庚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她带着儿子搬进岳庚购置的别墅居住继续抚育孩子对岳氏企业进行投资购置房产装修住宅。
“岳庚长期患肺病多次住院治疗抢救并赴外地求医。他生病期间我精心陪护和照料。我一心扑在家庭上也没想过要办复婚登记没想到他会早逝。”庭审中余琴数度哽咽。
余琴认为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余琴请求确认岳庚生前持有的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为她所有确认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为她与岳庚的共有财产。
千万股权惹出纷争
岳庚的哥哥代表父亲出庭。他说岳庚与余琴离婚后身体一直很正常没有赴外地治疗过不需要余琴照顾。余琴试图得到的两处房产均是岳庚生前向银行贷款所购。
余琴当庭出示证据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两次住院住院病历上登记的联系人均为余琴与患者关系栏内均填写为“夫妻”。
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同意书中余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
岳灵说住院记录只能证明这几次有余琴到场不能证明余琴在医院照顾陪护过岳庚。岳庚在住院期间一般是由公司派员进行陪护和照料。
岳家人称他们从工商局调取档案发现余琴与岳庚离婚后从未到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余琴要求确认公司总资产中的1500万元为她与岳庚共同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余琴与岳庚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充其量只是同居关系。余琴无权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遗产。讼争的两套房屋是岳庚与余琴离婚后买的不算二人共同财产。”
岳家的代理律师称离婚协议第4条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完毕。另外如果余琴认为岳庚在岳氏企业所享有的90的股权是共同财产她就不会在股权认定书上签字。
法院析产各取所得
法院认为余琴与岳庚于1999年协议离婚后虽然双方居住在一起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而本案中余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案中的1500万元是她与岳庚共同投资的。
对于余琴所居住的别墅及室内财产法院考虑到购买该房屋系岳庚用于与余琴同居生活及抚育子女虽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琴在该房屋中的资金投入数额但余琴参与了房屋装修及购买室内用品可以认定别墅及室内财产为余琴与岳庚共有。
岳庚名下的另一套商品房余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出资或参与装修也未能提供该房屋的购房发票和产权证原件因此对余琴主张这套商品房是她与岳庚共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余琴与岳庚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余琴不属于岳庚的法定继承人。但余琴与岳庚离婚后仍与岳庚同居生活对岳庚的生活起居给予了较多的扶助且岳庚长期患有肺病多次住院治疗余琴均以“妻子”“家属”的身份在医院办理相关手续照料护理岳庚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岳庚的遗产可适当分给余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