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
同居关系析产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析产的处理方式
同居关系析产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若当事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被认定,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后的析产问题,存在以下情形:
1、无效、可撤销婚姻引起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的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分割或育有子女抚养问题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2、离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不离家,可能是一时冲动离婚后选择再次共同生活但未再办理婚姻登记,也可能一开始便是为了政策而办理的所谓“假离婚”(注意,假离婚只是当事人心中的情感称谓,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
不管怎样,离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同于离婚前的婚姻关系,其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亦不完全适用婚姻夫妻共同财产。
3、未婚同居关系
一般是以感情基础为前提,在结婚前或订婚后(或有环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在此期间引发的纠纷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本文讨论的是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所得的财产。同居关系毕竟区别于婚姻关系,同居中的共有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个人单方继承、赠与的财产或是个人所得、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形下等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在此分割范围内。因此,就以上情形的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根据当事人长期同居的生活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如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约定各自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这条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顾名思义,就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合法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前提是必须证明同居期间双方在生活经济上关系非常紧密,已形成财产上的混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被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形有:同居期间,有证据表明双方已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未约定各自所有,但互相没有资金往来,各自管理收入,未共同购置任何财产,没有发生财产混同;或者虽取得于同居期间,但财产来源于一方父母,另一方未做任何贡献等等。
可见,并不是只要同居就能以共有财产要求分割,“已发生财产混同”是非常重要的证明要点。主张分割财产的,必须提供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置发票等证据积极进行举证。否则,即便同居多年后分手,因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按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处理。
具体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贡献大小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这条规定可以发现,同居关系虽有别于夫妻关系,但仍然遵循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若同居期间一方存在出轨、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的,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如何进行多分,就要结合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财产标的多少,根据具体案情做出裁判。
另一方面,根据以往的判例,若同居期间某项财产的取得,主要依赖于一人的贡献,另一方贡献较小的,法院在酌定财产分割比例时,通常会参照贡献程度的大小,做适当的倾斜,以确保财产得以公平分配。
综上,同居关系虽有别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其分割财产的思路与夫妻关系有诸多近似之处。由于同居相较于婚姻,有着更容易缔结且更为自由、关系的维持极其不稳定等特性,遇到财产争议时,如何证明曾经存在同居事实,通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争议焦点。因此,同居期间涉及较多财产的,不妨通过提前订立协议的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保障同居期间自身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