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特征是什么
导读: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特征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