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导读: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方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无法沟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走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走该录音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那么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还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方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无法沟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走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走该录音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关于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还可以反悔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孙明与被告陈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娟系二人女儿。原告鲁亮与被告孙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接收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孙娟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5个多月2009年8月被告孙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父母家居住二人已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孙娟共同生活已经分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方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无法沟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走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走该录音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孙娟孙明陈玲辩称我方没有收彩礼原告与孙娟已经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原告和孙娟不在一起生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的也是暂时不能共同生活原告8月中旬回到其父母家中。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结婚典礼的录像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孙娟结婚并登记由礼仪公司主持的婚礼婚庆的费用28000元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应返还此笔款。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婚礼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婚庆证婚人宣读的结婚证是假的是为了婚礼场面的需要婚庆的费用是由原告家出的根据农村习俗没有女方出的可能。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采礼的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这种矛盾如何协调解决实践中基本上是本着人们的朴素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返还这是习俗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另外按习俗举行婚礼所需费用正常是男方支付除非是“倒插门”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否认录音里面的话都不是其说的但经法院释明其拒绝申请对该录音进行声音鉴定亦未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彩礼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关于三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孙娟结婚典礼的录像证明结婚典礼的费用是被告支付的但是不符合民间习俗对真实性虽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所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孙娟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三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鉴于原告与被告孙娟确已共同生活了5个多月故本院认为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较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娟孙明陈玲共同返还原告鲁亮彩礼3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800元邮寄送达费66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孙娟孙明陈玲承担666元。(以上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