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
导读: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忠将其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的华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实海外基金241805份划归原告刘英所有支付原告刘英现金3456064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忠将其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的华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实海外基金241805份划归原告刘英所有支付原告刘英现金3456064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关于离婚隐瞒财产离婚后妻子将其前夫告上法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回放
刘英化名与丈夫李忠化名生活多年后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两人却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离婚后刘英从朋友处得知李忠离婚前在建行购买了基金并且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刘英非常恼火感觉被骗了一怒之下再次将李忠告上法院。
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
离婚后还被前妻告上法院索要财产李忠也非常恼火辩称自己没有隐瞒行为基金是为儿子买的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资收入一部分是借朋友的现金所以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0月30日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基金其中华夏全球基金939411份嘉实海外基金483610份2008年5月28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275万元2008年7月20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3万元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资账户上存款余额1162128元。被告称商业银行的存款575万元中7500元是自己的另外5万元是2008年5月借朋友的因为原被告居住的两套房子价值有差额准备用于离婚分配财产时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离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的基金应归原被告共有现原告主张分割应当分得一半份额。被告在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及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三项共计6912128元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收入应当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得一半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中的5万元是借朋友的准备用于离婚分配财产时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离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问题庭审中被告和其朋友均称该5万元是被告2008年5月26日借的但被告的存款时间是2008年5月28日和2008年7月20日借款时间与存款时间明显不符存款金额也不相符且2008年5月26日原被告的离婚判决书尚未形成房子和其他财产的归属尚不确定被告不可能预知一定要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生活必需品故被告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所购买的基金是为儿子购买因该基金的账户并非其儿之名而是被告的基金账户故被告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忠将其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的华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实海外基金241805份划归原告刘英所有支付原告刘英现金3456064元。诉讼费680元由被告李忠负担。
说法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律师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