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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

李楠楠律师2022.02.01418人阅读
导读: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以上讲到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以上讲到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曾经达成的离婚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由上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此问题有人可能会从另外的角度加以反驳认为和诉讼离婚只不过是程序上的不同但后果是一样的所以为解决双方财产问题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其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我国的整个婚姻制度中一方面婚姻自由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但另一方面婚姻关系又被确认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元素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家理应对婚姻关系加以较多管束。基于此婚姻法律制度必须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这种平衡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法律原则上不加以干涉。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出现争执而无法自行解决时法律则更多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强行裁判。前者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后者主要反映在诉讼离婚制度上。可否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裁判不必顾及单方的意愿。由此可见婚姻法设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多一种程序选择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两种价值考虑。因此两种离婚制度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以上讲到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生效只是推定生效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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