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
导读:
理由如下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那么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理由如下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关于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欠银行的钱超过了诉讼时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给予驳回。但如果企业恰好又在银行帐户中存有一笔款银行是否可以自己对该企业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来进行抵消﹖关于此问题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自然债的定义是“自然债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消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一方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本不享有抵消权却将自己已过时效期间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抵消应当确认无效。
2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