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审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