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
夫妻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后杨远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杨远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鉴定结论为杨远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樊花负担。律师评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后杨远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杨远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鉴定结论为杨远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樊花负担。律师评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远(男)和樊花(女)1982年登记结婚先后于1984年1986年生育一子一女。1996年以来杨远(男)因为长期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渐渐发展严重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连日常生活起居都还需要妻子樊花照顾。2005年5月不堪生活重负的樊花带着杨远来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杨远不负担生活费所欠债务各半负担。但对于登记在樊花名下的共有住房双方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
夫妻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后杨远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杨远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表示杨远夫妻前来办理离婚时并未出示杨远的残疾证也没有告知工作人员杨远有精神病的情况。(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杨远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杨远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樊花采用欺瞒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登记秩序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樊花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了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的自然人因其智力发育和认识能力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亦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所有的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理解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