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
导读:
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为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屋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瑕疵实质上潘山和黄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款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那么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为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屋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瑕疵实质上潘山和黄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款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关于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潘山(化名)与黄英(化名)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生一子潘义1992年生一女潘思。后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5年6月1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县城中山路房屋一栋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潘义所有潘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黄英保管共同购置县城东门路套房一套及店面二间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潘思所有黄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潘山保管婚生儿子潘义归黄英抚养女儿潘思归潘山抚养。此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2005年6月2日潘山与黄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因黄英认为该离婚协议名义上是将房子赠给子女实际上房子仍被潘山控制和占有协议上约定的房屋分割根本无法履行潘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借此达到占有全部财产的目的再者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黄英诉请法院要求对房屋依法重新作出分割。
对上述案件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可撤销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屋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瑕疵实质上潘山和黄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不可撤销不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形式应依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区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在协议上签名表示接受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书面表示。本案中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也就是财产的赠与人两个身份竞合在一起应当视为受赠人已表示接受。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款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本案离婚协议是潘山和黄英签订的双方的子女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意思表示只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本案离婚协议中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互相限制对方的权利使自己和对方均不能得到房屋所有权该协议仍然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一种形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目的是要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由夫妻共有转变为分别所有。然而本案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不能达到夫妻分别所有的目的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处理的这部分是无效的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