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导读:
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如何签订(一)财产分割要易操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那么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如何签订(一)财产分割要易操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关于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其规定的格式书写)然后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书如何签订
(一)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
1购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税凭证
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
4按揭贷款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交款发票。
(二)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时总是难以细化“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为此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为宜。
(三)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即同住。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
当然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
(四)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类约定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五)“假离婚”要不得
在现实生活中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为逃避债务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各类“假离婚”的现象依然存在。“假离婚”的办理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假离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骗了他人对于逃避债务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比如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就假戏真做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而还有的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遇到不少“假离婚”者的咨询有的好像实现了当初“假离婚”的目的比如单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离开了没财产一方但没有一例复婚了。并且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是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两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会甚至不能相见。其中的道德负疚与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够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