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导读:
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1双方的户口薄2双方的身份证3双方的结婚证4婚姻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登记时签字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6工本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那么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1双方的户口薄2双方的身份证3双方的结婚证4婚姻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登记时签字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6工本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关于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1双方的户口薄(目前发现有许多已婚仍登记为未婚的情况需变更为已婚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双方的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婚姻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登记时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6工本费。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