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四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四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四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六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