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期"失踪"弃家妻子离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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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外出长期“失踪”也没有给家里寄任何费用致使家中妻儿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妻子怒而起诉离婚。3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离婚。家住都安瑶族自县东庙乡的潘女士今年29岁。几年前潘女士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1998年8月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韦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期间韦某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每次住几天便走未留生活费给母子俩。这几年韦某也没有给家里寄来任何费用不关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生活非常艰难。潘女士曾多次寻找韦某但均找不到人韦某莫名其妙“失踪”了。
潘女士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2006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