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诉汤××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
导读:
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故双方均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现在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理所当然不能支持。那么严××诉汤××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故双方均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现在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理所当然不能支持。关于严××诉汤××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原告严××女44岁。被告汤××男45岁。严××和汤××于197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汤××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严××与汤××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二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经人介绍二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退休医师又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三次。不久严某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严××于1996年3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其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汤××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要离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扶养教育抚养费全部由我承担。若原告坚持要抚养孩子则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因孩子并非我所亲生与我无血缘关系。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我虽在场但并非同意故我不应承担抚养费。财产分割同意原告意见。「审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一准予原告严××与被告汤××离婚二孩子由原告严××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财产分割无争议。宣判后严××与汤××均未提出上诉。「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因长期分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施行的囿于当时的条件该法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故双方均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均在现场当时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孩子出生以后汤××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子女一样养育即使夫妻产生矛盾分居两地不来往时仍有抚养费寄去至今已有十年光景。现在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理所当然不能支持。按照上述复函的精神孩子应视为原被告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得到承认和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