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导读: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另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