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的理解
导读:
(一)关于离婚诉讼外的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那么法律条文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离婚诉讼外的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关于法律条文的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离婚诉讼外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对于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又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诉讼外调解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关部门”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诉前调解是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的原则比如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法律规定诉讼前的调解首先符合我国自古就存在的调解解决婚姻纠纷的传统习惯其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更为了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冷静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与条件帮助当事人更清楚的认识双方的分歧所在第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同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本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调解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此阶段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纠纷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案件。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而调解后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化解矛盾双方和好二是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是调解无效双方未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权相结合并且在离婚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针对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婚姻法对调解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调解的一般做法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首先进行双方和好的调解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可由原告撤诉终止离婚诉讼。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再转而进行双方离婚的调解。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