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离婚的法律知识
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女方在怀孕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怀孕期间如何离婚请参照以下协议离婚的程序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怀孕期间离婚的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女方在怀孕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怀孕期间如何离婚请参照以下协议离婚的程序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怀孕期间离婚的法律知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怀孕期间离婚的法律知识
一怀孕期间能否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女方在怀孕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文提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三怀孕期间如何离婚
如果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或者因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间离婚的目的。怀孕期间如何离婚请参照以下协议离婚的程序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怀孕期间离婚孩子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此条款规定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胎儿出世后的抚养问题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