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过错赔偿”的情形
导读:
提问你好请问在离婚争议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过错损害赔偿。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那么离婚时“过错赔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提问你好请问在离婚争议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过错损害赔偿。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提问
你好请问在离婚争议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过错损害赔偿。过错损害赔偿有哪些呢?
昆明律师解答
(一)什么样的错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
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认为对方有过错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过错有很多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究竟什么样的错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在此四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等虽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了离婚也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调查公司搜集外遇证据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烦恼而无任何证据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观过错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也即不为错。它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一种确认。不会因为谁提出离婚在离婚处理上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的毁损品质的改变。财产损害主要为配偶的现实利益的损失如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
由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出现家庭暴力情形的则有身体上的伤害。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应有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状态或身体器质损害的诊断证明。因而在责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损害赔偿亦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表现若能提供相关精神损害的诊断结果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往往较大而赔偿数额显然亦会随损害的轻重相适应。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种伤害假想。对于配偶的行为无端怀疑而精神忧郁甚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由于没有过错行为则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婚姻中哪些错可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过错赔偿与其他各种补偿的关系
1过错赔偿与扶养费的区别
扶养费的支付是指夫妻间基于互相扶养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需要帮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义务的制度。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费的支付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而扶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提(2)过错赔偿的过错严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续拒不支付扶养费不一定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而扶养费的支付仅限于经济上的支付。
2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因劳动能力及财产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表现可以是没有经济来源也可以是没有住房。
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以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为前提经济帮助没有要求另一方存在过错(2)过错赔偿不以责任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应的经济能力(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帮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过错赔偿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因一方对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或者协助对方的工作较多而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