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定义
导读:
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定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二是有损害事实
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此外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精神损害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则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损害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节
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