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一
导读:
同时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规定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婚姻法解答十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规定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关于婚姻法解答十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规定
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