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是如何分割的
导读:
财产分割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那么离婚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分割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关于离婚财产是如何分割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分割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转化及分割的一小点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无疑是立法的进步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实施若干年后的今天在离婚案件的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赋予了溯及力效力。明显的一个案例例如某夫妻在新婚姻法实施结婚提出离婚在婚前个人财产分割问题上按照新法裁判无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后的正确适用相当于新法有溯及力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强加的不合理约束老百姓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预知结果但是8年后的新法剥夺了他们的合理预期原先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难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做法是在条文上加上给对方适当补偿法院裁判的标准当然是新法实施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是起诉审理时的有效法律而不是结婚时的婚姻法规定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释恰没有采纳以当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赋予了新婚姻法溯及力新婚姻法实施10年了但这样的案例仍然很多如果再涉及继承关系就更复杂了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法律上适用正确但情理上却让人难以接受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数裁判者是不敢违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行使类似自由裁量权的权利的以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立法者但正是这一点就可以显现出中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以此一点仅作引申。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诉的合并诉讼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诉讼的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把两个或多个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既节省办案时间和人力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免予诉讼。诉的合并的目的就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若是和并审理使得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审判上的不便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的审理又可以从合并的审理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实行诉的分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的合并与分离作出强行性的规定而仅在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离婚案件实践惯例实行诉的合并除了从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外更多的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我国修订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于一体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于一体的历史观念影响很大造成实践处理离婚案件中必须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请求。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但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性的张扬婚姻质量的重视离婚自由得追求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越来越暴露出合并审理的弊端
首先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权属争议要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必须调查核实各个诉讼标的法律事实考察各个请求的理由根据。
所以说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各个诉讼请求不像共同当事人诉讼那样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也不同于有些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的客体合并该些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适用同一证据同一诉讼资料同一审判组织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费用而离婚案件的合并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诉受理的程序审理程序丝毫没有简化相反还在很多情况下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是以离婚请求成立为前提离婚请求不成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就不存在争议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审理下去。而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后其请求是否成立只有等待案件审理完毕才可确定但合并审理却又要求离婚之诉确定之前一并审理这就造成法院有时审理离婚案件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力及小孩成长状况最后却依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使得前面劳动全属徒劳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离婚之诉是否成立更不清楚为了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进入离婚诉讼就必需得为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及财产分割之诉多方搜集证据准备材料聘请律师等这显然无端地加重了离婚不成立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次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离婚案件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之诉合并审理,必然造成该几项各自独立之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影响法院真正从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及其理由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有时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处理比较棘手处理不当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了省事也就没有认真审查夫妻感情状况没有以法定标准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简单行事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准离婚导致夫妻双方自己也精疲力竭有失法律公正地排纷解忧的审判功能。此外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在经济上给予相当高的赔偿。这些当事人其实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了解得很清楚他们也知道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没什么意义但他们害怕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对自己不利于是宁愿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也不同意解除这种婚姻关系最终还是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法官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方面向着一方倾斜这也就造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诉讼处理得不公。
其次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审理将会影响离婚之诉的及时审理。比如有的夫妻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或者夫妻财产需要专门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对夫妻财产的分家析产或评估鉴定将会严重拖延离婚之诉的审理在这同时也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相对于每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都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举证貭证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合并审理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附属于离婚之诉其诉讼权利无法独立体现也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得独立诉讼制度得不到充分的应用与发展也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第二位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第一位离婚之诉的成立与否当一方当事人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理所当然不会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及举证质证这对于那些感情尚未破裂有望搞好夫妻关系的案件可以成为夫妻感情尚好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搞好夫妻关系的离婚案件一方执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拒绝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话那就不是明智之举了这将导致当事人有违本意地放弃了自己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且还存在诸多弊端但实践中又难以打破以往合并审理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具体明确离婚之诉原则上应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案审理并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出具体可行的制度方案。第一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别提出分案受理实行诉的分离。离婚诉讼的分离审理可充分体现该诉讼的特性也使得诉讼参与人能够严格依照婚姻基础婚姻状况及婚姻前景等标准来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减少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对婚姻之诉的制约与影响实现法律的公正审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相关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