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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分割财产出现的问题(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陈宗琼律师2024.01.08697人阅读
导读:

夫妻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法律主观: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是什么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有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是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的分割上,应该遵循法律的手段,而且不要简单以口头约定,现在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离婚时因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财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时因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财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如果涉及到了离婚的问题,有可能会有财产分割问题的争议。那么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过错方就是从新婚姻法的角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解读了哪一方究竟是主要犯了错误的?那么他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会在财产问题上有所体现。所以财产分割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现在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那么像这种问题,在新婚姻法中是否有作出新的规定呢?具体又应该来如何分割呢?其实大家的争吵是没有太大必要的,应该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款来有效地快速地解决。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有关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共有财产的规定

首先,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规定。虽然说两人已经确定了要离婚,但是在结婚的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也是有非常多共有财产的。具体来说,也包含了工资奖金和生产的收益。也就是说,基本上的收入财产都是属于共有财产。当然很多也是会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的。最明显的案例就是,如果双方在婚前签订了相关协议的话,那么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协议证明是有效的。这些部分的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的范围。

二:婚姻过错方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非常明显的婚姻过错方,也是很多家庭选择离婚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会有一方有明显的婚姻过错的。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内,如果是有明确证据证明一方有明显的婚姻过错,那么在财产问题的分割上社会有相应体现的。过错方会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是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的分割上,应该遵循法律的手段,而且不要简单以口头约定。尽量是遵循法律的形式,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如果涉及到财产问题的分割,建议大家也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或者咨询相关的专家。口头的形式是经常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的。即使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过错方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也是需要相应的书面材料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是什么

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有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校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法律主观: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 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一、一方 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法律客观:

《新法律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2.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3.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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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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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分割财产出现的问题(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夫妻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法律主观: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是什么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有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是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的分割上,应该遵循法律的手段,而且不要简单以口头约定,现在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离婚时因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争吵不休,财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吴梦云律师
    2024.01.0869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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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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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如何解决夫妻离婚后因为财产闹纠纷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如何解决夫妻离婚后因为财产闹纠纷

    内容: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一般来说,离婚房产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诉讼解决: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寻求解决。

    李孟阳律师
    2023.10.2616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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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六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那么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3194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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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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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该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该怎么办

    内容: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协议离婚后出现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怎么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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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33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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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

    内容: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按揭购买的房产在财产分割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且在离婚时房产尚未清偿完按揭贷款,通常会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平的分割,总之,夫妻离婚按揭房产分割问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3. 婚前财产: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在离婚时按揭贷款仍未清偿完,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房产可能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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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536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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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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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那么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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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39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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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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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内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过程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要保持冷静,协商解决问题。如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细节问题出现纠纷。最终的分割结果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双方离婚后保持友好关系,是对过去婚姻的最好纪念。

    段建国律师
    2023.06.2148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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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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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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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内容: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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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1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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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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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后前夫反悔应该怎么解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后前夫反悔应该怎么解决

    内容:我和前夫在今年离婚。协议好之后我们就到民政局办完了相关的。离婚时他名下共有两处房产一处是结婚前他自己买的另一处是在我们定婚后还没办之前共同出资买的。但由于性格不合时有摩擦今年我们决定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了第一处住房归男方所有第二处住房归我们共同的女儿所有夫妻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房子是否应该归属我女儿?律师解答一般情况来说你和你前夫的离婚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且是你和你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约定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的孩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你前夫将该房屋过户至你孩子名下。那么协议离婚分割房产后前夫反悔应该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153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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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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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情况下离婚房产分配问题该怎么解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不同情况下离婚房产分配问题该怎么解决

    内容: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关于不同情况下离婚房产分配问题该怎么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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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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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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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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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1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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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呢

    内容: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那么如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24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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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处理

    内容: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一方在债权人主张财产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3对已知未处理的财产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那么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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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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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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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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