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里办手续
导读:
离婚在哪里办手续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那么离婚在哪里办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在哪里办手续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关于离婚在哪里办手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在哪里办手续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