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争取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后争取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关于离婚后争取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后争取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子女有姓氏的权利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