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
导读: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官应当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将法官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和因素规定为第一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官应当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将法官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和因素规定为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就多年来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所做的大概分类而谈及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做到这几类证据一一俱全通常情况下所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支持的比率很小。
而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无过错方主观上怠于举证但是最主要的因素笔者认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举证不能。(一)婚姻的绝对隐私性。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夫妻生活属于双方的隐私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夫妻关起门来过日子他人也很难知道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二)行为的隐蔽性。过错方有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同居必然是极为秘密的对方甚至十几年几十年都不知情。即使听到一些传闻也无从查究。(三)利害关系。知道夫妻双方真实情况的人一般来说主要为亲属和紧邻而这些人通常与一方或是双方有厉害关系因此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
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的特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官应当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由于举证责任的负担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实现民事审判工作所担负的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将法官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和因素规定为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导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诚信原则与司法裁判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根据法律进行分配的而法律进行分配的基础应当是公平正义和诚信从而实现具体的社会公正。但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之方法将会因法律关系主体的差异而不同。有的当事人可能基于自私自利而利用法律上的疏漏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官决断案情应当避免形式和机械的适用法律而应当从道义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之立场和角度来决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准绳。诚信原则既涉及和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公平原则。民法中所讲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强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应当承认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平需求主要通过制定法来满足和完成民法合同法等制定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充满高度竞争和高度风险的社会制定法所设立的公平原则又常常被现实的不公平所打破一些新型的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又使制定法屡屡步入“两难”的境地。为了尽量实现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弥补因制定法空白所形成的诉讼迟延和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个案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难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渗透双方对交易过程中一方违约事实的举证过程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与构成综合判断举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行性酌情判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更趋合理与公平。
2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法律关系赖以建立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原法律关系显失公平从而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结果它能在最大程度上关注每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公平与公正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情事变更成为人民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3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现代社会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只考虑过错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缺点确立了在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财产条件和经济状况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与外在表现它的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适当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制于以下三种因素
其一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等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当事人认识案件事实和收集提取证据具有重要影响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
其二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及其后果的认识程度。它具体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其次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举证条件。当事人在侵权过程中因各自占据的条件不同所以举证的条件也不相同。
其三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在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事实的证明需要通过程序繁杂和费用高昂的专业鉴定方可完成这就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如果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经济条件侵权的事实就不可能被证明。在确定这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时应当合理分担案件中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