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
导读: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