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
导读:
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年;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年;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年;5.贵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年;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那么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年;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年;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年;5.贵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年;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关于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死亡赔偿金329900.2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年;
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年;(死亡赔偿金82907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年;
5.贵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年;(丧葬费15729元)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单位:元)
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全省平均31458
农林牧渔业19557
采矿业33128
制造业2993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953
建筑业260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18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8493
批发与零售业28297
住宿和餐饮业18932
金融业66565
房地产业23306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2223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038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63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22243
教育3112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1231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2480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26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由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确定。(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财产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要定损,否则无法赔偿。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一般实务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死亡赔偿金329900.2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年;
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年;(死亡赔偿金82907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年;
5.贵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年;(丧葬费15729元)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单位:元)
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全省平均31458
农林牧渔业19557
采矿业33128
制造业2993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953
建筑业260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18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8493
批发与零售业28297
住宿和餐饮业18932
金融业66565
房地产业23306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2223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038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63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22243
教育3112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1231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2480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26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由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确定。(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