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
导读: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应该偿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