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导读:
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当债务人在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这需要结合调解协议的类型及其效力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同,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虽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那样强的法律效力。《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对经公证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