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导读:
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是朋友,因乙公司经营困难,谢某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借款数次。谢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谢某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只能发生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理应适用该规定,甲乙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那么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是朋友,因乙公司经营困难,谢某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借款数次。谢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谢某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只能发生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理应适用该规定,甲乙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是朋友,因乙公司经营困难,谢某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借款数次。双方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并在借条上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
借款到期后,陈某数次向谢某催讨借款,谢某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屡次推脱。无奈之下,甲公司遂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照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谢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谢某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只能发生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的律师向法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理应适用该规定,甲乙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次,甲公司日常并不是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营业务,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经过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