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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

黄东洁律师2022.02.06248人阅读
导读: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债务能相互抵销吗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消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消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那么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债务能相互抵销吗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消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消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关于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债务能相互抵销吗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债务的抵销更多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涉及人身权等法律规定不可抵销的才不可抵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中债务可以抵消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的抵消权在行使之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此抵消行为的目的是旨在消灭其中一方的债权,但是另一方的债权也不是会没有原因就进行消灭。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清偿、提存等方式来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其抵消所采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够与对方的债权相抵的一系列方式来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是其抵消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其中的主动债权是接受转让得来的,也是应该要属于可用来作为抵消的债权的。

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动地债权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来抵消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消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消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

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是可以用于抵消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适合用来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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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

    内容: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如果债企业之间互负货款的,是属于互负债务的情形,如果互负债务到期,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销货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那么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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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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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以及哪些债务不能抵销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以及哪些债务不能抵销

    内容: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那么互欠货款是否能抵销以及哪些债务不能抵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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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合同借款人未签字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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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合同借款人未签字有效力吗?

    内容:借款合同,双方协商后必须签字确认,然后才能有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条款一般有: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那么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合同借款人未签字有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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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中免责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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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合同条款中免责怎么写

    内容: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合同免责条款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中免责怎么写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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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合同法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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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合同法

    内容:2. 损害赔偿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受益方通常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预期违约涉及到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约方和受益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预期违约涉及到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约方和受益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通常会对预期违约进行规定,包括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三、应对预期违约的策略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合同条款,包括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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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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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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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

    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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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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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互相欠货款能按合同法相互抵消吗以及抵消的条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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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双方互相欠货款能按合同法相互抵消吗以及抵消的条件

    内容:抵销权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当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它往往被运用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相互抵消。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清偿、提存等方式来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是其抵消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那么双方互相欠货款能按合同法相互抵消吗以及抵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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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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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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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

    内容: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债务能相互抵销吗合同双方互欠货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消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消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那么合同双方互欠货款能按合同法抵销条款抵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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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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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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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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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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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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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

    内容: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主要反映于三个方面:第一,破产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亦即,只有破产债权人才能提出抵销权的申请;破产企业及破产清算组均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抵销的情形显有差异。债权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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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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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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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在一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在一方

    内容:一般除了合同涉及的买卖产品和支付等重要条款,对违约所带来的各自的利益损害赔偿也是建议双方严肃考虑和约定制定的。我们先来看看出现在合同中违约金一般约定的形式。例如,两家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货款方如果延迟支付,违约金的执行方式为每天按照应支付货款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二计算。根据合同法违约一方是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违约金比例、金额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样违约金在合同约定中远远高出了实际违约带来的损失数额,违约一方也可以向仲裁、法院提出减少的支持请求。那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在一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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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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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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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

    内容:合同法中的保证金有哪些分类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保证金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保证的合同法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由上文可知,合同保证金主要有商业合同的保证金、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三种。那么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75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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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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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合同条款没有完全履行怎么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条款没有完全履行怎么处理

    内容: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等于当事人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李维律师
    2022.02.2242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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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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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了付款条款效力如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终止了付款条款效力如何

    内容: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那么合同终止了付款条款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3.0214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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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什么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

    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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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3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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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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