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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答辩状

林艳英律师2022.02.06948人阅读
导读:

无因管理答辩状无因管理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在法律限度内极大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主张的债务。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调查组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下属吉安某旅行社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那么无因管理答辩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答辩状无因管理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在法律限度内极大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主张的债务。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调查组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下属吉安某旅行社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关于无因管理答辩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答辩状

无因管理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

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包括答辩人的保险赔偿款),在法律限度内极大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发生合同之债,更无侵权之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主张的债务。必须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随意主张债务。

二、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看,根本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载明了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为答辩人垫付,根本不能证明是为答辩人垫付100万元,也不能证明是部分垫付,还是全部垫付,其100万元实质还是为被答辩人自己垫付或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

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证据,有的写“某宾馆‘3.27’交通事故预付款”,有的写“**宾馆‘3.27’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款”,财政局的通知单载明是“市**宾馆处理交通事故”,安监局的所谓证明,也没有载明这100万元是为被答辩人自己垫付?还是为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还是为某某政府垫付?还是为受害人垫付?还是为其他人垫付?

三、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省调查组认定吉安某旅行社有重大过错责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或者是为吉安某旅行社垫付,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

1、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被省调查组认定没有投保旅行社强制保险,应承担违法责任。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调查组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下属吉安某旅行社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

江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沪昆高速“3.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认定此次事故中的旅客,均由吉安某旅行社安排、组织旅行全部过程,该旅行社直属吉安某宾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吉安某旅行社投保强制性保险,此次事故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高达200万以上,加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伤亡旅客本来依法可以得到旅行社200万以上的赔偿。可是省调查组严厉指出,吉安某旅行社没有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强制性保险,导致旅客得不到相应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赔偿款,因此吉安某旅行社应该承担违法责任。

事故发生时,国家关于旅行社管理的有效法规是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写到市政府责令其付款,为何有关部门非得“责”令呢?为何非得责令被答辩人付款而不是责令众多财力雄厚的单位呢?为何不用政府财政垫付呢?为何不要答辩人所在的吉安市有关部门垫付呢?这一切的不合常理,不合逻辑,正好说明被答辩人是为自己垫付或被答辩人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垫付。

四、答辩人从未知道也从未同意由被答辩人为自己垫付100万元,也从未知道、从未同意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为自己垫付100万元,更未在任何一份文书上签字认可。至于工作组的决议,答辩人并未知情,不清楚决议的真正含义,更未签字同意,即便有决议,也没有载明是由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垫付100万元。如果决议的意思是由政府承担垫付款项,或由吉安某旅行社及**宾馆负担赔偿款,答辩人当然赞成。

五、交通事故的赔偿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纠纷,其标准和处理程序,均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可以协调,但是不能裁判,因此,即便工作小组有决议,也是一种临时处理的建议性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因此,行政机关不可能强制答辩人赔偿多少金额,也无权强制认定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为答辩人垫付。

六、被答辩人的100万元不是为了避免答辩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七、被答辩人负担的100万元,受益人是其下属的吉安某旅行社及受害人,答辩人不存在受益,没有不当得利。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受益及受益金额。另外,如前所述,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应该赔足了,况且按照省调查组的认定及法律规定,吉安某旅行社及**宾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受害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赔足,也是通过法院裁判。没有经过司法裁判认定受害人的法定赔偿标准,就不能认定答辩人没有赔足。如果超过法定标准赔偿受害人,那是被答辩人或政府的事情,答辩人没有不当得利。

八、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是某某政府责令其付款,如果被答辩人认为100万不该出,应该向某某政府或省工作小组或吉安某旅行社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据也不充分,主张的事实不清,应该驳回。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如果一审法院强行判决答辩人给付被答辩人100万元,答辩人必将穷尽一切方式申诉,答辩人相信一审法院能够严格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W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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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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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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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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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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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无因管理造成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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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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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中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内容: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那么无因管理中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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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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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所以,法律对于无因管理人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规定,当当事人拿走所有物的时候,是否可以索要报酬呢?无因管理不可以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人为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此认为,无因管理人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无因管理人因为是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无因管理人尽到管理义务,且因为管理支付了相信的费用的话,是可以要求报酬的。那么无因管理是否可以索要报酬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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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无因管理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且管理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要按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但可依法适当的减轻一定的责任。因为无因管理严重不当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失的,无因管理人需要因此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侵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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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无因管理行为

    内容:生活中,大家在新闻中可能会听到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那么哪些行为视为无因管理行为呢?判断哪些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需要考虑其法律特征。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无因管理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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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35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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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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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成立要件有三: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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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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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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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答辩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无因管理答辩状

    内容:无因管理答辩状无因管理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吉安某客运公司。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仅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答辩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几百万元,在法律限度内极大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吉安某宾馆主张的债务。被答辩人的100万元,是在调查组要求尽快妥善处理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吉安某旅行社没有赔偿能力,被答辩人自愿为下属吉安某旅行社处理事故而承担的赔偿款,根本不是为答辩人垫付。那么无因管理答辩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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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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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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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内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那么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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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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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属于什么行为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属于什么行为

    内容: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那么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属于什么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70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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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相关法条包括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无因管理的相关法条包括哪些

    内容:《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那么无因管理的相关法条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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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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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类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无因管理的类型

    内容:无因管理是指一种特定类型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管理无法确定原因的问题或情况来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5. 过程无因管理过程无因管理是指针对组织内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无法确定原因的问题进行管理的方法,2. 绩效无因管理绩效无因管理是指针对组织绩效中存在的无法确定原因的问题进行管理的方法,1. 环境无因管理环境无因管理是指针对组织内外环境中存在的无法确定原因的问题进行管理的方法,无因管理方法的核心是关注结果和效果,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原因,也可以通过分析和改进来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3. 决策无因管理决策无因管理是指在无法确定原因或仅有有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决策的方法。

    黄东洁律师
    2023.06.1923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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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的行为呢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的行为呢

    内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的行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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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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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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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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