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
导读:
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宋某在郭某某借款一年后,多次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审理中,宋某对借款本金1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对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出借人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出具人宋某在借款时对收取利息的预期愿望也是真实、确定的。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宋某在郭某某借款一年后,多次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审理中,宋某对借款本金1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对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出借人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出具人宋某在借款时对收取利息的预期愿望也是真实、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某某向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房。郭某某借款后,向宋某出具借据一郭,借据载明:郭某某借到宋某现金15万元,并按2%计算利息。由借款人郭某某签名并写明借款日期。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宋某在郭某某借款一年后,多次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约定条款的认定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案情】
郭某某向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房。郭某某借款后,向宋某出具借据一郭,借据载明:郭某某借到宋某现金15万元,并按2%计算利息。由借款人郭某某签名并写明借款日期。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宋某在郭某某借款一年后,多次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审理中,宋某对借款本金1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对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郭某某与宋某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理由是,借据上仅写明按2%的利率计算利息,但利息是按年利率还是按月利率计算不明确,且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不明确,即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借款之后的某个时间开始计算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宋某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给付,意思表示是真实、确定,客观存在的,双方仅仅是在按年利率还是按月利率计算利息的方式上约定不够完整,但不能因此全面否定当事人给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对出借人宋某给付利息的请求,可以参照借款的期限来计算利息,比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则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出借人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民间借贷产生的基础是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般应当予以维持,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关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由于受自身文化知识水平、法律知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借贷行为往往不够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尊重和维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