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
导读:
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此外,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此外,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
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包括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高利转贷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保证人身份的判断、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以及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等6个方面
变化一:民间借贷主体界定
按照1991年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如果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该意见所规定的民间借贷。
【法官解析】新司法解释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变化二: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
众所周知,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做法,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
【法官解析】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变化三: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对此,梳理既往裁判文书可以看出,部分法官认为签字本身即系保证的意思表示。
【法官解析】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四: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
金融实践中,经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借贷安全,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
【法官解析】新司法解释对此直接作出回应,明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变化五: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新司法解释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此外,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化六: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人责任认定
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的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