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导读:
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你说的这种情况,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故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可起诉李某要求还款。但如果在黄先生提出还款要求的情况下,邓某拒不还款,就属于违约。那么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你说的这种情况,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故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可起诉李某要求还款。但如果在黄先生提出还款要求的情况下,邓某拒不还款,就属于违约。关于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此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准备时间”是多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案例:
1.借条无还款时间可随时主张还款
问:2009年4月,我借给朋友李某10万元,李某给我打了张借条,上面没写还款时间。之后我一直联系不上李某,现借款时间已过三年,有没有超诉讼时效?
答: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起诉的,就可能丧失胜诉权。你说的这种情况,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故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可起诉李某要求还款。
来源:《京华时报》2012-05-04第017版
2.没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要求返还
问:3年前,我借给朋友邓某1万元,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现在我自己需要用钱,向朋友索要欠款,他却拖着没有还钱。请问现在是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利息应该如何定?黄先生
答: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之前的借款期内,邓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在黄先生提出还款要求的情况下,邓某拒不还款,就属于违约。自黄先生主张还款之日起,可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来源:《长沙晚报》2011-06-22
3.借条没写明还款日期可随时要求还
孙*珍与张*基二人已经在北屯西北路商场从事个体经营有六年多的时间了,两人也由当初的陌生人变为现在的要好朋友。2010年年初的一天早晨,张*基由于要进货资金周转不开,向孙*珍借款一万元。借钱的时候,张*基说三天后有笔资金要到账,到时候就会还清借款。都六年的同事加朋友了,凭以往的经验,张*基是个讲信用的人。孙*珍随即便将自己正准备去银行的一万元存款给了张*基。考虑到以防万一,孙*珍便让张*基当即打了一张欠条。然而三天过后却找不到张*基。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孙*珍想尽一切办法去找张*基,店铺的门关了,家里的门锁了,老婆孩子也一同不见了。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基及时偿还借款。
法院向张*基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在开庭之日张*基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孙*珍与张*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因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孙*珍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张*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张*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孙*珍借款10000元。
资料来源:北屯在线
4.判决例:还款时间约定不明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是否必须还款?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4年11月22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公司全权委托许某经营管理**公司及位于顺义李桥镇的该公司的苗木生产基地;委托经营管理年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依约取得**公司相关手续并对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进行经营管理。2005年1月22日,许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与许某就由许某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经营;合作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和张某陆续投入资金。
2005年9月8日,由于**公司遗留、拖欠的债务过多而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决定将苗木生产基地一次性出售以清偿债务。经协商,签订了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许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生效以许某收到**公司返还许某的投资为准;**公司无条件返还许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经营、管理的全部投资共计20万元。
因承诺返还的投资款没有按时返还,2006年2月10日,**公司与许某再次协商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于2005年9月8日签订的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的解除,不受**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的时间约束,于2005年9月8日正式解除;有关**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许某向**公司移交了相关手续,**公司正式接管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但一直没有返还投资款。原告许某、张某起诉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其中返还许某11.5万余元,张某8.4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第一,许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许某返还20万元投资款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因条件没有成就,该协议无效。许某无权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第二,我公司与张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张某不是承包人,不应作为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与许某于2005年9月8日签订提前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公司承诺退还许某在经营期间的投资款20万元。2006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对2005年9月8日签订协议的合同生效条件和返还资金时间的变更,并未免除**公司的还款义务。鉴于双方在该协议中的还款时间约定不明,许某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公司应当返还投入资金。鉴于张某与许某共同合作经营**公司及相关苗木基地,在应返还的资金中,有张某的资金,二人亦同意分别主张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许某资金11.5万余元,返还原告张某资金8.4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2项规定是(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