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导读:
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综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那么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综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关于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1、关于生效及生效要件
(1)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3)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4)综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2、关于生效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我们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是发生于债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则称为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具体即是该协议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和该协议对受让人产生的效力。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作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
二、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的债权: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