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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2022.02.07343人阅读
导读: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那么种类物之债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关于种类物之债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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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那么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4.26840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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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法律规定的种类物之债主要是指以种类为客体的债。金钱债务就是指以金钱为客体的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侵权之债继承人是否需要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侵权之债继承人是否需要还

    内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侵权之债如何处理,却存在争议。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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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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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哪些情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哪些情形

    内容: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哪些情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建材供应商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方面。合同之债特点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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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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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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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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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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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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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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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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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内容: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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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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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赵金保律师
    2022.03.30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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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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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合同之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赵金保律师
    2022.03.2547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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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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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内容:如何理解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

    姚平律师
    2022.03.3015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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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内容: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那么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055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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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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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

    内容: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1.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再者,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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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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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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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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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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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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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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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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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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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吗

    内容: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吗并不是只有合同之债可以抵销,只要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或者双方约定的,就可以抵销债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其法律效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双方的债权消灭,二是债务的抵消具有追溯力。抵消的溯及力主要表现在:1、自可以抵消之日起,就消灭了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2、自可以为抵消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3、可以抵消的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消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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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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