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
导读:
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那么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关于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怎么处罚
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 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编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编者也认为,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一、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二、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三、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