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导读: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那么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关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2012年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40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2012年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000元。
2013年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40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有效吗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