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导读: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那么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关于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所谓债权双重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第一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之后,又与第二受让人就同一债权达成转让合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论是否通知了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主体均发生变更,因此,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一受让人取得优先权。
据此,债权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原债权人就已不再是权利人,其再对债权进行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债权双重转让中,即便第二受让人取得了实际清偿,如果第一受让人对第二次转让不予追认,第二受让人则构成不当得利,需向第一受让人或清偿人履行返还义务,而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即便第一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完成,第二次债权转让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获得的清偿仍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