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
导读:
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效果: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那么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效果: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关于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转让的效果和方式有几种
效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方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