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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邢颖律师2022.02.07600人阅读
导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关于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案情]

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金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而王某对次债务人李某的债权因为某原因金额尚未确定。这时张某对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分歧]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对李某的债权并未明确,所以这只是一种预期的而非现实的利益,故张某可以代位的范围不明确,应该等王某对李某的债权金额确定后张某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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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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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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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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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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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拍卖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告诉债务人的。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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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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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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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出质的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内容: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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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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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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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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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内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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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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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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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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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35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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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那么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37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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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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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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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25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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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对债务人的影响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代位权对债务人的影响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对债务人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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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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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内容: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那么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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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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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56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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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

    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那么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债权保全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那么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11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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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

    内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案情]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金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而王某对次债务人李某的债权因为某原因金额尚未确定。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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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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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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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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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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