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导读:
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关于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B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
[分歧]
本案中,A公司能否在法院对B公司的执行期间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定,A公司可以C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其代为偿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具备代位权起诉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公司的执行尚未终结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解释》第15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阶段。根据立法本意和方便、经济诉讼原则,以及一事不得二诉原则,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
第一,因A公司的申请,法院对B公司已采取执行措施,并仍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的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B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尚不确定。
第二,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如果法院受理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允许一个债权同时请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唐的。
第三,假如法院做出C公司代位清偿对A公司的债权的判决,那么,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C公司不履行判决时,A公司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必然形成新的纠纷,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A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有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要求C公司向自己履行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