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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李楠楠律师2022.02.07139人阅读
导读: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为法定代位权。那么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为法定代位权。关于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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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回复中...
  •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内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海上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权利,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在《海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任何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己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如不允许保险人参加仲裁,将使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那么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37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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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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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1、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权益;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内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代位求偿的依据和基础,法院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应当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进行审查。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580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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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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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周春花律师
    2022.03.2226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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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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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内容:二、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有哪些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分别是权利代位-代位求偿以及物上代位-委付权利代位-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任冰峰律师
    2022.03.2230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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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其实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知道并使用它的车主却很少。但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又正好碰上无赖的车主,那就是一件耗时、耗力、耗钱的事,此时就需要用到代位求偿制度帮助我们自己快速解决保险索赔事宜。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呢?(一)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二)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三)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四)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一)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二)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三)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讨债别忘了代位求偿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讨债别忘了代位求偿权!

    内容:但,今天深圳讨债公司就给大家讲一讲“我不认识你,我也能问你要钱”的典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否则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代位请求。深圳讨债公司提醒: 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一直不还,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查一查有没有其他人也欠了他的钱没有还,争取寻求代位追偿的权利救济;同样地,如果你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未还,某天一个陌生人向你追讨债务时,你也不要惊讶,因为他可能也是在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你或许真的要向这个不认识的人偿还借款。那么讨债别忘了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89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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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要多久,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代位追偿的意思是指如果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因为对方只购买了交强险,个人经济能力也不佳,无法进行赔付。这时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把修车的钱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向对方追讨赔偿款。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这四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申请代位追偿流程:(一)申请代位追偿需要5个步骤:1、找4S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2、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3、保险公司正式代位追偿,同时提前赔付你钱;4、配合保险公司作证;5、取得赔偿,案子终结。(二)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1、事故认定书,这个非常重要;2、对方的信息,如果现场没有获取,可以到给你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去调取;3、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4、保险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对此,《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60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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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张旭律师
    2022.05.06240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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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为法定代位权。那么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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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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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内容: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以社会根本利益为统一标准,对现有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理的相互冲突以及法律未作规定的领域加以统一协调,以平衡各方利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它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仅仅是突破绝不是否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变更适用条件,如果滥用代位权制度,会发生严重干预他人合法利益的结果。因此,代位权制度不应超出债权的基本原则,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特性,特别是债权的平等性。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51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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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78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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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内容:四、结论与启示综上所述,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且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防止滥用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发生。

    李楠楠律师
    2023.09.1484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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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

    内容: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那么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63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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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31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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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不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21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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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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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内容: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那么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62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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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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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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