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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王熙律师2022.02.07594人阅读
导读: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那么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当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就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同时,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用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

2、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据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债权不能实现情形是当事人经商风险之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债权难以实现之因,当尝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果时,就归责于执行不力,责怪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籍此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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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内容:当前,债权凭证制度作为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的一项新成果,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法院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当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并因此终结执行程序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违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法定性原则。其次,各地法院对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法院基于不同的理解,对债权凭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某些方面还存在冲突,致使各地法院在实施该制度中不能统一。再次,发放债权凭证的程序过于复杂。那么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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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

    内容: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同时,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因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那么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79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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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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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有哪些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有哪些一、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法院系统有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案率即是其中一项。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债权凭证制度推行以来,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那么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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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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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的优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凭证制度的优点

    内容:债权凭证,是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申请执行时或执行立案以后,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据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在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后予以终结执行,可使执行人员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那么债权凭证制度的优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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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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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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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内容: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债权凭证制度推行以来,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那么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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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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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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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有哪些

    内容: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穷尽执行措施缺乏明确的标准,发放债权凭证缺乏有效的监督。债权凭证制度的事实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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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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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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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凭证制度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那么债权凭证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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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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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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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一.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法院系统有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案率即是其中一项。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债务针对个别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拖、赖等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被执行的企图落空,面临着惶惶不可终日,随时可能被恢复执行并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境地,从而促使其早日履行债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8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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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作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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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作用

    内容: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债权凭证制度推行以来,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那么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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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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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内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那么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59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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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哪些

    内容: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穷尽各项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而由人民法院发放的一种权利证书。那么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21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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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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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第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穷尽各项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而由人民法院发放的一种权利证书。那么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90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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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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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内容提要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债务人迟延履行仅仅是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5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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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凭证制度是什么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是什么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情况下,签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那么债权凭证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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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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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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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

    内容: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债权凭证制度推行以来,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那么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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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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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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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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