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
导读:
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率衡量的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转换为现金的次数。改进前在计算时,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存货”到“应收账款”这一环节的数据;而改进后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数据。本例中,企业的赊销额比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要大。那么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率衡量的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转换为现金的次数。改进前在计算时,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存货”到“应收账款”这一环节的数据;而改进后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数据。本例中,企业的赊销额比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要大。关于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法改进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现行计算公式的弊端及其改进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目前所采用的公式是: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即本期发生的净赊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
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不合理性。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率衡量的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转换为现金的次数。也就是说,这个指标的计算基础是:应收账款应当是“转换为现金的应收账款”。现行计算公式中的赊销收入净额仅仅反映的是本期发生的赊销收入,这与转换为现金的应收账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对应收账款来说,其“周转”应当是指企业的经营已经完成了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转换,也就是说,完成了应收账款的周转任务的资金数额应当是“已经收回了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本期发生的净赊销额。
按以上分析思路。可以得到应收账款周转率改进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某一会计期间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总额该会计期间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
公式(2)中,分子反映的是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即已经“周转”了的、已经转化为现金状态的应收账款,分母是某个会计期间中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二、改进前后的公式对比分析
对比改进前后的公式,其不同只在于分子。改进前在计算时,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存货”到“应收账款”这一环节的数据;而改进后采用的是经营资金周转过程中从“应收账款”到“现金”这一环节的数据。从理论上说,改进后的公式更为合理。
[例1]假设有一家企业在2006年初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元,当年的赊销额为10000元,在2006年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及其相应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当年没有收回应收账款,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元;当年收回了一半应收账款6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元;当年收回了全部应收账款12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
本例中,企业的赊销额比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要大。
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两个不同的公式计算的该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表1所示:
[例2]假设有一家企业在2006年初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元,当年的赊销额为2000元,在2006年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及其相应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当年没有收回应收账款,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元;当年收回了一半应收账款6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元;当年收回了全部应收账款12000元,则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