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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2022.02.071103人阅读
导读: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未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未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未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笔者认为,综观目前大多数学者的法学理论,根据保险法条文,应当说侵权行为和合同行为都能引起代位权,也就是说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包括侵权行为,但不以侵权行为为限。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另外,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

二、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三、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

(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

(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之填补损害原则,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终确定由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损害填补为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无损害即无保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应当获得完全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填补损害为财产保险的本质内容,其核心在于“禁止得利”,而并不仅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这项原则对于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得超出其保险财产价值的额外利益,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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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具体指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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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具体指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具体指什么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那么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具体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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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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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那么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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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双方属于没有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盗抢险,该合同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且至今未退回,故王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费用。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单上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但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盗抢险条款》明确说明了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并对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项说明以加粗的字体显示,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王某仍然签订了保险合同,表示其默认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故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综上,原告王某要求按原投保金额进行赔付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什么叫物上代位权主债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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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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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那么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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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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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

    内容: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既可要求给付保险金,又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人不因给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权。那么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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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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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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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怎样的

    内容:2009年2月9日,投保人发现位于广州市XX区XXXXX新区二横巷XX号二楼的保险标的物被三楼漏下的水淋湿,在清除积水以减少损失的同时向原告报案,要求现场查勘并索赔。综上,原告向被告提起保险代位起诉,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XX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那么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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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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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

    内容: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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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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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疑应当具备一般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四个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自然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再保险合同得以明示约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不承担超额给付责任,而将其保险给付责任限定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那么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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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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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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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内容: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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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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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保险代位权是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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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知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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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的知识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知识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有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本体应当保留,但其功能定位有误,需要改弦更张。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余*力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国家赔偿,而不是由保险人代位求偿,同样可以达成目的。对于第三项功能,保险人即使取得代位权,往往也因种种原因无法实际行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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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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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那么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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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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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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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内容: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那么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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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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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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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

    内容: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的担保物权。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那么物上代位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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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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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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